浙江省農貿市場建設與管理規范
2022-03-30 16:09:22
浙 江 省 地 方 標 準
DB33/T 592—2015
代替 DB33/T 592-2005
農貿市場建設與管理規范
Construction and management standard for markets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2015 - 11 - 02 發布 2015 - 12 - 02 實施
浙 江 省 質 量 技 術 監 督 局 發 布
前 言
本標準依據 GB/T 1.1-2009 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代替 DB33/T 592-2005,本標準與 DB33/T 592-2005 相比,除編輯性修改外,主要的技術變化如下:
——增加了規范性引用文件:DB33/ 3003《食品安全地方標準 冷鮮禽加工經營衛生規范》;GB 50974《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范》;GB 316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經營過程衛生規范》;
——增加了建筑、面積、裝修的相關條款;
——增加了設活禽交易、不設活禽交易市場、公共廁所等地場地要求的相關條款;
——增加了消防安全設施、市場服務設施的相關條款;
——增加了總體設計、分類設計的相關條款;
——增加了冷鮮禽上市、糧油及菜制品的相關條款;
——增加了環境衛生管理的相關條款;
——增加了組織機構、市場管理制度、市場崗位職責、商品準入操作規范、市場快速定性檢測、計
量規范、消費維權規范、誠信經營管理規范、市場文化建設的相關條款。
本標準由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浙江省市場協會、浙江省標準化協會。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方金土、張志益、王曉文、錢舜堯、黃平、李寧、史劍敏、鄭勤、陳蘊韻。
本標準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
DB33/T 592-2005。
農貿市場建設與管理規范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農貿市場的分類、場地、設施設備、場內布局、柜臺設置、商品陳列和銷售、衛生管理、制度管理等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新建、改建或擴建農貿市場的設置與管理。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7718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 GB 8978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GB 14881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 GB 31621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經營過程衛生規范 GB 50016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 50180 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
GB 50974 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范
DB33/ 3003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 冷鮮禽加工經營衛生規范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農貿市場
由市場舉辦者提供固定商位(包括攤位、店鋪、營業房等)和相應設施,提供物業服務,實施經營管理,有多個經營者進場獨立從事蔬菜、禽類、蛋類、肉類、水產品、豆制品、調味品、熟食鹵品、腌 臘制品、水果、糧油制品、副食品等各類食品經營的固定場所。
3.2
不可食用肉
“三腺”(甲狀腺、腎上腺和有病變的淋巴結)、霉變肉、病死肉等。
3.3
無害化處理
將病死動物及不符合衛生要求的畜禽體或起病變組織器官等經過處理達到對人畜無害要求的過程。
3.4
水產品“二去”服務
為消費者對冰鮮和活鮮水產品進行去內臟、去鱗服務。
4 農貿市場分類
農貿市場規模宜按照農貿市場的營業規模與服務范圍,劃分為大型、中型和小型農貿市場三類:
——大型農貿市場建筑面積在 5000 平方米以上,市場兼具部分批發功能;
——中型農貿市場建筑面積為 2000~5000 平方米;
——小型農貿市場建筑面積 2000 方米以下。
5 場地要求
5.1 選址
5.1.1 農貿市場選址應當符合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符合 GB 50180 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 范等相關公共服務設施配置的有關規定執行。
5.1.2 農貿市場設置應符合交通、環保、消防等有關規定,與城區改造、居住區和社區商業建設相配套,宜與住宅區有一定間隔。
5.1.3 以農貿市場外墻為界,直線距離 1 公里以內,無有毒有害氣體、煙霧、粉塵等污染,無生產或貯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品的場所。
5.2 建筑
5.2.1 新建農貿市場應為固定建筑的室內經營場所,農貿市場宜獨立設置或與公共服務建筑連體設置。
5.2.2 新建農貿市場應采用符合國家建筑、安全、消防等要求的結構形式。
5.2.3 農貿市場應具有良好的通風條件,室內寬敞明亮,自然采光好。樓層式市場應設有運輸貨物的專用電梯。
5.2.4 大型農貿市場出入口總寬度應經計算確定,且不宜少于 4個,主要出入口的門寬不小于 5米,
室內主通道寬度不小于 4米,購物通道不小于 2.3米;中小型農貿市場出入口總寬度應經計算確定,且
不宜少于 2個,室內主通道寬度不小于 3米,購物通道不小于 2米。
5.2.5 新建農貿市場,單層建筑市場層高應在 4.5米以上,多層市場每層層高應在 4米以上。
5.2.6 市場應設公廁,宜設置在地上一層。建設標準宜為二級標準或以上,廁所門不宜面向交易區開設,不得設在熟食等直接入口食品經營區附近。
5.3 配套設施
5.3.1 城市建成區及縣城的新建農貿市場,宜配套設有機動車、非機動車停放場地和倉儲設施。
5.3.2 農貿市場可按使用功能分為經營攤位、通道和輔助區等三部分。經營攤位、通道和輔助區等的建筑面積應根據市場的營業規模、商品種類和銷售形式進行分配,其布局結構比例宜為:攤位面積55%、 通道面積 35%、輔助面積 10%。
5.3.3 農貿市場建設應做好交通組織設計,合理設置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停車場(庫)。新建農貿市場應 按當地城市規劃要求設置停車場(庫),其面積宜按農貿市場建筑面積的30%~50%配置。經營者、消費 者用車分區停放,并設置車輛停放標志。充分利用地下空間設置停車場(庫)。
5.4 裝修
5.4.1 農貿市場地面應符合吸水、防滑、易清掃的要求,宜鋪設防滑地磚,向通道兩側排水溝傾斜,坡度設計應科學合理,保證通道無積水。
5.4.2 農貿市場內墻(含立柱四周)應貼墻面磚,高度不低于1.8米。
5.4.3 農貿市場房頂可采用防霉涂料,吊頂應當采用燃燒性能為A級的裝修材料。
5.4.4 市場室內空中除必須懸掛的證照、燈具線路外,無明管道、攔板以及其他線路等。
5.4.5 農貿市場經營者字號標牌應統一規范。
5.4.6 市場進、出口應設護欄,禁止車輛進出。有條件的市場可單設進出貨出入口。市場內通道應保 持暢通、連通,滿足經營與購物的需要。市場出入口、通道等公共空間應設臺階的,應同時設置殘疾人無障礙通道。室內市場應設置應急疏散警示標志。
6 場內布局
6.1 市場按照商品種類劃行歸市設置交易區。交易區布局合理,分區標志清晰。同類商品區域設置要 相對集中。市場內根據需要設置農民自產自銷交易區。區域設置應符合GB 316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 品經營過程衛生規范,食品經營區域與非食品經營區域分開設置,生食區域與熟食區域分開,待加工食品區域與直接入口食品區域分開,經營水產品的區域應與其他食品區域分開,防止交叉污染。
6.2 設活禽交易的市場,活禽交易區應與其它交易區物理隔離,配套有獨立的通風、沖洗等設施;不設 活禽交易的市場,實行禽類“殺白”上市,禽類產品經營者應提供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冷藏、冷凍設施。
6.3 農貿市場經營腌臘制品、熟食鹵品、醬菜調味品、糧油制品、南北貨食品的宜設專柜或專間。
6.4 熟食鹵品、豆制品、醬菜等直接入口食品的柜臺距離活禽專區、廁所、垃圾房的間隔應大于20米。
6.5 市場內不應設現炒現賣柜臺,不得銷售現炒現賣食品。
6.6 不可食用肉不得在農貿市場內經營。
6.7 有條件的市場可以設置獨立的凈菜處理室,配備給排水設施、清洗水池、操作臺及垃圾收集設施等,在蔬菜上市前進行無泥沙、無腐葉、無根須、無過量水份處理。
7 設施設備
7.1 給排水設施
7.1.1 場內上下水道應確保暢通,采用沉井式暗渠(暗管)排水系統,并設防鼠隔離網。主通道與購物通道交叉處應設窨井,窨井間距不宜大于 10 米,柜臺內側設地漏。有地下車庫的市場按照建筑要求另行設計。
7.1.2 購物通道下水道宜設計為暗道,防止異味上傳,不得設明溝。
7.1.3 室內供水設施應按各行業交易區的用水要求設置,配足容量,一戶一表。水產區、肉類區供水到商位,熟食經營專間供水到專間。同時,市場內設置供水點供消費者使用。
7.1.4 柜臺外地面排水槽寬度 0.08 米~0.1 米,弧度深度 0.03 米~0.05 米,用不銹鋼材料或耐腐蝕、易清洗消毒的材料制作并設地漏。柜臺內排水槽保持排水通暢,地面干燥,不積污水和污物。
7.1.5 污水排放系統應當按照 GB 8978 的規定設置過濾處理設施。城市農貿市場污水隔渣過濾處理后 接入城市污水管網。農村農貿市場污水排放應增設必要的污水處理設施。水產、畜禽肉類、熟食鹵味類經營區的污水排放應增設初級隔渣過濾設施。
7.1.6 農貿市場要配置高壓水沖洗裝置,便于沖洗地面墻面和設備設施。
7.2 供電設施
7.2.1 應配備符合用電負荷、安全的供電設施。電線鋪設以暗線為主,并配備漏電防護裝置。
7.2.2 柜臺上方應按有關建筑規范要求配置統一美觀的照明燈具,主通道與購物通道也應配備照明燈具,主要出入口應設置應急燈。提倡市場使用節能燈具,同一交易區宜采用統一光源。
7.2.3 各經營區域應配置帶接地線的符合低壓電器使用的電源插座,水產區域使用防水插座。每個攤
位不少于 1 個,水產攤位和鮮肉攤位不少于 2 個。
7.3 通風設施
7.3.1 農貿市場要配備完備的通風設施。
7.3.2 設活禽交易的市場,活禽交易區應設置獨立的通風設施,在排風等設施出口應安裝空氣凈化裝 置。
7.3.3 非單體建筑的新建農貿市場,排風機、排風口的設置除按國家或地方環保要求外,四周應設有若干氣窗,保持室內自然通風良好。
7.4 垃圾收集設施
市場應配置統一的廢棄物容器、垃圾桶(箱),并設置集中、規范的垃圾房。垃圾收集房,容量充足,密閉管理,內部鋪設瓷磚,并有上下水設施,每個經營戶應設置加蓋的垃圾筒(箱)。有條件的農 貿市場鼓勵凈菜上市。
7.5 消防
7.5.1 農貿市場應配置必要的消防設施、消防器材,符合 GB 50016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974 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范等國家工程消防技術標準的要求,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 時投入使用。
7.5.2 農貿市場交易地內不得使用大容量電器、不得使用明火、不得吸煙、不得使用瓶裝液化石油氣等。
7.6 冷藏保鮮設施
7.6.1 經營冷凍冷藏食品應配備冷柜。提倡豆制品、半制成品銷售配備冷藏設施。
7.6.2 經營冰鮮水產品應配備冰臺。
7.6.3 有條件的農貿市場可設置冷藏室、冷藏保鮮設施或 25℃以下的商品整理間。
7.6.4 經營冷鮮肉、冷鮮禽應配備冷藏柜,溫度保持在 0℃~4℃。
7.7 市場服務設施
7.7.1 市場應設立服務臺,并在市場顯著位置設置投訴箱,公布投訴電話。
7.7.2 市場應設立宣傳欄、公示欄、導購圖、監控、廣播、商品區域標志及商位號牌。市場內設消費者休息區且相對集中,配有休息椅。
7.7.3 建立農貿市場信息公告系統,及時公布食品、農產品供應、價格等公共服務信息。
7.7.4 市場加強信息化設施建設,建立電子化交易追溯系統,對上市食品、農產品實行全程追溯管理。 市場宜設置非接觸式支付設備。
7.7.5 市場應按照治安管理要求,配置防盜設施和視頻監控設施。
8 柜臺設計
8.1 總體設計
8.1.1 農貿市場根據需要采取島狀或條狀式設計柜臺。面積寬敞、人流量大的市場宜采用島狀式設計。 農貿市場內所有的柜臺設置應整齊排列。
8.1.2 農貿市場單個柜臺面積宜設置為長 1.6 米~2 米,寬 1 米~1.1 米,柜臺高度宜為 0.7 米~0.8 米。
8.1.3 柜臺立面應貼墻面磚,柜臺面通道外側一面設高度不低于0.01 米的檔水凸邊,并在凸邊內設置淌水槽。
8.1.4 柜臺內應留有統一位置擺放電子秤,電子秤設置位置應便于消費者查看。
8.1.5 柜臺區域內鼓勵配備統一的商品擺放容器。區域內應保持整齊清潔,無吊掛、無雜物、無廢棄物。
8.1.6 各柜臺應統一設置柜臺號牌、價格牌及相關證照的懸掛裝置,高度宜為 2 米~2.2 米,價格牌、柜臺號牌等標識牌應統一制作,鼓勵采取觸摸屏亮照方式和電子大屏公示上市商品價格方式。
8.2 分類設計
8.2.1 蔬菜柜臺宜采用斜面或階梯擺放式設計。
8.2.2 水果攤(店)的柜臺宜采用斜面或階梯擺放式設計。甘蔗不得直立擺放在攤位之上,提供削皮服務的應配置統一的果皮容器。
8.2.3 冰鮮水產品交易區柜臺宜設置在靠墻側,布局相對集中。內墻面鋪設瓷磚宜到頂,地面鋪設防滑地磚,應有一定的排水坡度。臺面采用不銹鋼結構或磚砼結構,臺面上加裝多孔不銹鋼板,外貼瓷磚。 冰鮮經營攤位還應配置保鮮冷柜。
8.2.4 鮮活水產交易區宜設計為0.3 米~0.5 米高度的柜臺,上面擺放市場統一設置的蓄養容器或直接砌成磚砼結構、聚乙烯制成分隔蓄養池。柜臺外沿設不低于0.2 米的檔水板,水池內設有直徑不小于0.04 米的下水口。每個商位內設置統一的宰殺操作臺面、水龍頭、排水口、排污槽和固定污物桶,污物桶宜置于操作臺下方。鮮活水產宰殺操作臺宜設置隔離擋板,有條件的市場宜配置蓄養池的保暖和供氧設施。
8.2.5 肉類柜臺宜采用厚質木板鋪面。用于坎、剁的砧板或直接嵌在厚質木板的臺面上,或在柜臺內 統一留有擺放砧板的位置,砧板架應統一固定設計。肉類柜臺上方應設置統一的專門懸掛肉類產品的設施和統一長度的掛鉤,還應設置動物檢疫合格證等公示牌,應根據經營需要配置冷藏保鮮設施和絞肉設 施。
8.2.6 設活禽交易的市場,在市場相對獨立的區域設置活禽售賣、宰殺間,并設置獨立的抽風系統、沖 洗設施,有條件的市場可根據實際情況在活禽區域入口處設置風幕等設施。售賣活禽宜采用鋼筋或不銹鋼籠,籠底設置接載禽類糞便的活動設施。宰殺間鼓勵使用環保的褪毛加熱設施。
8.2.7 不設活禽交易的市場,實行禽類“殺白”上市,冷鮮禽上市的應提供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冷藏設施。
8.2.8 半成品(經腌制、調制加工后的凈菜、火鍋食品、肉菜制品、豆制品、冷凍食品等)柜臺應配有密閉、保鮮、防塵、防蠅設施,不得露空售賣,預留冷柜電源插座。
8.2.9 副食品經營柜臺宜采用斜面或階梯擺放式設計。設置統一貨架,統一設置放散裝食品公示卡的設施。
8.2.10 銷售熟食應當設置銷售專間(店),場所總使用面積不得小于20 平方米(含),專間使用面積不得小于6平方米。專間內無明溝,地漏帶水封,墻裙鋪設到頂,應設置雙門售賣窗,配置專用售貨柜、 容器和銷售工具,配備空調、帶反光燈罩的紫外線燈、溫度計、凈水器、和冷藏(或加熱)設施以及防塵、防蠅、防鼠、防蟑螂設施;銷售專間入口處應設置有洗手、消毒、更衣設施的通過式預進間。
8.2.11 蛋品攤(店)的柜臺宜采用斜面或階梯擺放式設計。鼓勵使用統一的蛋品容器。
8.2.12 其他商品類(茶葉、蜂蜜及其制品等)的柜臺設計應本著便于管理,便于交易的原則,配置防 塵、防蠅、防鼠、防蟑螂等設施。
9 商品陳列與銷售
9.1 蔬菜類
9.1.1 蔬菜上柜銷售前需加工整理,包括去泥、去黃葉、去腐葉、去根;提倡凈菜或半凈菜上市。
9.1.2 需用扎把的蔬菜需整齊捆扎,散裝蔬菜應排列整齊,分類陳列。
9.1.3 需保鮮的蔬菜采用保鮮膜包裝,需保濕或保濕能增加新鮮感時應用清潔水,提倡用霧化器增濕。 預包裝蔬菜擺放應保持新鮮,整齊美觀,方便銷售。
9.2 肉類
9.2.1 豬肉類商品的銷售應持有當日定點屠宰企業出具的檢疫合格證。嚴禁銷售病死畜禽肉、變質肉、 注水肉、未經檢疫肉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肉類。
9.2.2 鮮肉經營應配備相應的冷藏設施,其經營場地內應設有溫控設施,其區域溫度不高于25℃。鼓勵設品牌銷售區。
9.2.3 肉類食品整理加工銷售應配備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操作臺(或整理室)和相應設備,并配備相應的冷藏設施。
9.2.4 肉類商品不應著地存放,不得接觸有毒有害及有異味的物質。
9.2.5 銷售場地及設施設備應保持清潔衛生。當天銷售結束后應對場地進行清洗,并應每周進行一次消毒,刀具、砧板、絞肉機、容器等應每天清洗消毒。
9.2.6 肉類銷售中產生的不可食用肉應置于有明顯標識的容器內,由市場管理部門按有關要求集中處理。
9.2.7 當天交易后剩余的鮮豬肉、分割肉應進行冷藏保質,保管時間根據季節確定。
9.2.8 冷鮮禽經營應按照 DB33/ 3003 要求實施。禽類產品采用“一證兩標”制度,即檢疫證明、檢疫標志、企業檢驗標識,作為市場準入的檢查依據。
9.3 水產品類
9.3.1 冰鮮水產品柜臺應在多孔不銹鋼上鋪設散冰保鮮,并配置保鮮冷柜。
9.3.2 水發水產品和需清水暫養的貝類應放在專門的容器中陳列銷售。不得將違禁化學品使用于水發 產品、水發水產品。
9.3.3 實施水產品“二去”服務的凍鮮、活鮮水產品柜臺內應配置統一的放置容器、“二去”操作臺和統一的廢棄物收集桶,不得在地面上進行操作。
9.3.4 水產品零售點每日交易結束,應對交易區域和設備設施、包裝容器、所使用的砧板和刀具等進行全面清洗,每周至少消毒一次。
9.3.5 需充氧類的水產品,要將充氧管進行統一的放置,直接通向每一個容器。
9.4 豆制品類
9.4.1 豆制品銷售應持有當日定點生產企業出具的合格憑證。
9.4.2 豆制品應分類陳列,擺放整齊。提倡豆制品、半制成品銷售配備冷藏設施。
9.4.3 豆制品銷售前應做好設施設備及周圍環境的清潔衛生工作,未銷售完的豆制品應放入冷柜貯藏。
9.5 熟食鹵品
9.5.1 生、熟食品應分開放置,制作原料應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9.5.2 熟食鹵品應采用食品袋密封包裝或密封型容器包裝。
9.5.3 熟食從業人員上崗時應統一著裝、戴口罩、戴帽,清洗雙手,并關閉操作間。不得留長指甲、 涂指甲油、佩戴戒指、手鏈、手鐲等飾品。
9.5.4 熟食經營應實行收銀窗口和銷售窗口分離制度,熟食銷售人員不得直接用手觸摸食品。
9.6 醬腌菜類
9.6.1 直接入口的醬腌菜應當加蓋銷售,并配備有防蠅、防鼠等設施,做到無鼠、蠅、蟑螂侵害。
9.6.2 不得用手直接觸摸食品。
9.6.3 不得在醬腌菜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
9.7 清真食品
9.7.1 清真食品專柜的設置與銷售應符合國家和本省有關民族政策。
9.7.2 經營清真食品應符合清真食品供應的專攤、專人、專庫、專車的要求。
9.8 糧油及其制品
9.8.1 經營糧油制品的宜設專柜或專間。專柜(間)應配備防蠅、防鼠設施,做到無鼠、蠅、蟑螂侵害。
9.8.2 面類的擺放應保持干燥,大米的放置應與墻面、地面保持適當(距墻面 0.1 米、距地面 0.15 米)的距離。食用油類應防止光線的過度照射。
10 包裝
10.1 市場內不得銷售、使用厚度小于 0.025 毫米的塑料購物袋,實行塑料購物袋有償使用制度。
10.2 熟食及直接入口的食品、腌制品應使用食用盛器,不得使用化學和有毒有害的塑料桶。
10.3 經營的預包裝食品,其標簽應符合 GB 7718 的規定。
11 衛生
11.1 環境衛生管理
11.1.1 農貿市場的環境衛生應符合 GB 14881 的要求。
11.1.2 農貿市場應做到實時保潔,保持地面干燥、清潔,場內無異味。農貿市場內應無亂吊掛、亂張 貼及垃圾堆積等現象。
11.1.3 對不可食用品的處理應有專人負責,專用容器,每天回收,集中管理,統一處理。廢棄物應入 袋(桶)不得外露,垃圾應集中收集,垃圾箱或垃圾房應定期清洗。
11.1.4 場內衛生實行區域包干,明確包干責任人。場外衛生應實行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應設專 職日常保潔人員。市場衛生工作應采取專業清衛人員與經營戶自搞衛生相結合的辦法,實行攤前、攤后、 攤內衛生包干。
11.1.5 活禽交易區每月休市至少 3 天,嚴格落實活禽區“每日清洗消毒”的規定。
11.1.6 垃圾桶應每天清洗,做到場內無過夜垃圾。下水道每月疏通沖洗三次(夏季三天一次)為宜。
11.1.7 公共廁所實行專人管理,保持廁所內外清潔,定期消毒。市場應定期開展除“四害”工作。
11.1.8 市場應安排專(兼)職的車輛管理人員,實行定人、定點、定時管理車輛通行及停放秩序。市 場車輛管理人員應及時引導經營者、消費者按指定區域分類停放。市場營業時間,市場內不應有停放車 輛,也不應有車輛進出。具有批發功能的市場宜配備統一平板車。
11.2 從業人員衛生要求
11.2.1 應設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建立從業人員食品經營資格管理制度,相關從業人員應持有有效 的健康證。
11.2.2 熟食品加工人員的個人衛生與健康狀況應符合 GB 14881 的要求。
12 市場管理規范
12.1 組織機構
12.1.1 農貿市場應根據規模大小配備相應的管理人員。大型農貿市場一般宜配備 15 名以上的管理人 員,中型農貿市場宜配備 5~15 名左右的管理人員,小型農貿市場宜配備 5 名左右的管理人員。
12.1.2 市場至少應配備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1 人,專職快速定性檢測員 1 人。
12.1.3 農貿市場管理應實行崗位目標責任制,需配備市場秩序、環境衛生管理、車輛停放、食品安全、 商品檢測、臺帳資料、信息宣傳、設施設備、建筑安全、消防安全、計量管理等專兼職工作人員,做到 分工明確,責任到人。
12.2 市場管理制度
12.2.1 市場建立食品安全、信用管理、消費投訴、衛生管理、計量管理、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含 滅火應急疏散預案)等基本管理制度,編制投訴公示、誠信經營、市場公約等承諾書。市場主要管理制 度應予以公示,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12.2.2 市場應建立進銷貨、農產品來源溯源、商品質量索證索票、不合格商品退市銷毀、計量器具檢 定記錄等相關臺帳。市場舉辦者應制定市場文明公約,配合政府管理部門開展各項整治和創建達標活動。
12.3 市場崗位職責
農貿市場應設置衛生保潔、日常經營管理、食品安全管理、物業管理和安全管理等崗位。衛生保潔崗位主要職責為市場清掃保潔、垃圾清運和公廁管護。日常經營管理崗位主要職責為市場秩序巡查、調解經營戶糾紛、場容場貌管理、經營戶商品陳列及擺放管理和計量器具的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崗位主 要職責為商品檢測、商品準入管理等。物業管理崗位主要職責為維修養護市場內設施、水電維修和管道 疏通等。安全管理崗位主要職責為市場日常安全、車輛停放和消防安全等。
12.4 商品準入操作規范
12.4.1 市場舉辦單位應設置商品準入辦公室,負責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督促經營者實施 索證索票工作。市場舉辦者應統一保管票據或督促市場經營戶保管相關票據,并建立商品準入檔案。商品進貨臺賬主要記錄內容為商品品種、進貨日期、供貨商及聯系方式、規格、數量等信息。從事批發業務的銷售企業應當建立產品進貨和銷售臺帳,主要記錄內容為商品品種、銷售日期、數量、規格、流向等信息。市場商品準入索證方法參照《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場商品準入管理規范》要求執行。
12.4.2 市場經營者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浙江省商 品交易市場管理條例》等法律的規定,嚴把商品進貨關,杜絕“三無”產品等法律規定禁止上市的商品。
12.5 市場快速定性檢測
12.5.1 市場檢測室負責每天清晨商品的入市抽樣、檢測、公示、錄入和后處理工作。商品檢測應盡量 在市場集中交易時間前完成,一般應在早晨 7:30 前完成檢測并公示檢測結果。
12.5.2 檢測結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應立即對當天所有同類商品進行全面普檢,并對該 攤位樣品作臨時備份,以便于二次復查。不合格商品應在經營戶確認無異議后予以銷毀。商品檢測應根據不同季節有針對性的開展檢測,尤其要加大非農殘檢測比例。定性檢測異常的食品農產品,舉辦者應 監督經營者銷毀,記錄后處理情況,并書面通知上游進貨單位。
12.5.3 市場檢測室應建立檢測臺賬,記錄每日檢測情況。市場應在顯著位置每日公示當日檢測結果。
12.6 證照規范
12.6.1 市場應督促經營戶亮照經營,有條件的市場可在每個攤位懸掛營業執照、食品流通許可證、從 業人員資格證(含健康證)等相關證照,受場地條件限制的市場也應實行統一亮照。
12.6.2 經營戶不得非法轉讓證照,不能超范圍經營和擅自改變攤位用途。
12.7 價格管理規范
12.7.1 銷售各類商品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實行明碼標價,標價內容真實明確、字跡清晰、貨簽對位、標 示醒目。
12.7.2 包裝類商品標價簽應當標明品名、計價單位、產地、零售價等主要內容,對于有規格、等級、質地等要求的,還應標明規格、等級、質地等項目。
12.7.3 市場應每日采集主要農產品價格,并在市場顯著位置予以公示。應建立價格預警和應急機制,建立價格紙質或電子臺賬。市場主要副食品應明碼標價。
12.8 計量規范
12.8.1 市場應安排專人負責市場計量綜合管理,做好計量制度建設、計量器具的更新維護、登記造冊、日常抽檢、臺帳管理、服務并督導經營者正確合法使用、維護計量器具。
12.8.2 市場應設置符合要求的公平秤,配備市場公平秤復秤專職人員一名,做好日常復秤和調解一般 計量糾紛。并定期送計量行政部門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進行強制檢定。
12.8.3 市場在用電子秤應當符合國家規定,并登記造冊向當地計量行政部門備案,定期向其指定的計 量檢定機構進行強制檢定。不得使用無檢定合格印、證或超檢定周期以及經檢定不合格的電子秤。
12.9 消費維權管理規范
市場應設立消費維權工作站,建立消費投訴處理制度。在維護消費者權益的基點上,調解糾紛,及時作出相對公平公正處理。市場和市場內經營戶在雙方自愿的基礎上簽訂消費者投訴賠償先付協議(條 款),當出現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而市場內經營戶故意拖延處理或者無理拒絕賠付等情況導致消費者無法獲得賠償時,由市場向消費者進行先行賠付。市場向消費者進行賠償先付后,可以依法或者依約定向市場內經營戶進行追償。
12.10 誠信經營管理規范
12.10.1 市場舉辦者應建立相關的信用管理制度,倡導經營戶誠信經營、開展信用分類監管、做好市場規范管理。
12.10.2 市場舉辦者應從信用信息的指標設定、征集、評定、信用結果的披露與反饋、信用獎懲機制的落實、信用復核與調整等方面進行規范形成制度,并將制度上墻進行公開。
12.10.3 信用信息的指標設定應從主體資格、商品準入、經營行為、市場監管、群眾反映等幾大方面設定,具體結合衛生秩序、物業管理、消防安全、市場準入、商品質量、食品安全、知識產權保護、計 量等日常管理要求設定評價指標,同時采用百分制或星級制分等級,制定《市場經營戶信用信息采集表》。
12.10.4 市場舉辦者可根據信用信息設定的指標進行每月或每季信用信息的采集,并將采集表存入經營戶檔案。
12.10.5 年底可以由市場舉辦單位根據一年來的信用采集數據負責實施市場經營戶信用信息的測評。
12.10.6 市場根據信用信息評價指標測評信用結果,可以對市場經營戶的信用結果進行反饋和公示。
12.10.7 市場舉辦方應建立信用獎懲機制,對信用良好的和失信的經營者實行獎懲。
12.11 市場文化建設
12.11.1 市場應創造條件為市場管理人員、經營者提供有關崗位專業的技能培訓與教育。定期或不定 期的開展對經營戶的治安、消防、食品安全、經營行為、思想道德等專題培訓。市場應建立培訓管理檔 案,包括:培訓計劃﹑培訓時間、內容、參加人名冊、考核等簡要文件、資料、照片。
12.11.2 市場應開展誠信經營、安全衛生、消防安全等宣傳教育活動,營造良好的消費環境。
12.11.3 市場應根據實際建立黨組織和行業自律組織,開展日常教育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