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標準規定了智慧農貿市場建設與管理規范的術語和定義、市場建設、市場管理及評價。 本標準適用于溫州市龍灣區智慧農貿市場 (以下簡稱市場) 的建設、改造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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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T 592-2015 農貿市場建設與管理規范
3 術語和定義
DB33/T 592-2015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智慧農貿市場
利用物聯網、云計算、大數據、人工智能等信息技術,通過互聯網+實現智能化經營和管理模式, 達到信息實時化、具體化、可視化,以及智能支付 (智能卡支付、移動支付等) 、計量監管、食品溯源 (含追溯電子秤、二維碼溯源) 、數據分析及信息發布等功能的農貿市場。
3.2
經營戶
向市場舉辦方承租場地進行現貨零售交易的法人單位或自然人。
3.3
物聯網
利用感知技術與智能裝置對物理世界進行感知識別,通過網絡傳輸互聯,進行計算、處理和知識 挖掘,實現人與物、物與物的信息交互和無縫鏈接,以達到對物理世界實時控制、精確管理。
3.4
追溯電子秤
應用于智慧農貿市場,具備稱重、射頻卡讀寫、網絡通訊、數據傳輸、憑證或標簽打印及其他溯源 的電子臺案秤。
3.5
移動終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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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在非固定場所中使用的計算機設備,包括移動通訊設備、便攜式計算機、平板設備、車載計算 機等。
4.1.1 市場的選址、建筑、配套設施、裝修等應符合 DB33/T 592-2015 中第 5 章的要求。
4.1.2 市場的場內布局應符合 DB33/T 592-2015 中第 6 章的要求,市場內的公共信息導向標志應符合 GB/T 20501 的要求。
4.1.3 市場的給排水、供電、通風、垃圾收集、消防、冷藏保鮮及市場服務等設施應符合 DB33/T 592 -2015 中第 7 章的要求,內部裝飾的消防設施設備應符合 GB 50222 的要求
4.1.4 市場的柜臺設計應符合 DB33/T 592-2015 中第 8 章的要求。
4.1.5 市場內蔬菜、肉、水產品、豆制品、醬腌菜、糧油及其制品等類商品陳列與銷售應符合 DB33/T 592-2015 中第 9 章的要求。
4.1.6 市場內使用的包裝材料、規格及標識應符合 DB33/T 592-2015 中第 10 章的要求。
4.1.7 市場的環境和從業人員衛生要求應符合 DB33/T 592-2015 中第 11 章的要求。
4.1.8 市場應根據市場的規模,經營品種建立相應的檢測室,并應配備快速定性檢測設備。
4.1.9 市場應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或要求進行智慧建設或改造升級,滿足智慧農貿 市場的要求。
4.2.1.2 市場建立的智慧系統應能實現視頻監控,信息傳輸、存儲、查詢、數據交互等功能,采用的 軟件平臺界面友好、使用方便,硬件與軟件兼容實現各子系統間能互聯互通。
c) 顯示屏 (拼接顯示屏,攤位顯示屏,LED 顯示屏、觸摸顯示屏) ;
4.2.1.4 市場應具備帶寬不低于 20M 的互聯網接入,并實現移動通信、WiFi等信號的全覆蓋,滿足智 慧農貿市場的正常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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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5 市場宜具備以下(但不限于)智慧系統軟件、接口及數據格式建設,滿足農貿市場的智慧化:
b) 接口:系統宜提供 Socket 或 Web Service 的接口;
c) 數據格式:應支持xml 和 json 格式,滿足不同數據格式的交互。
4.2.1.6 市場應能通過物聯網,按 GB/T 35873 的規定實現對市場信息的采集、控制與信息、數據的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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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 |
經營業務系統通過智慧設施設備的連接,應能實現以下 (但不限于) 的內容:
信息發布系統通過市場內的顯示屏或移動終端,應能發布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制度,市場布局、 經營戶攤位信息,商品、價格、食品安全檢測等信息。
物聯感知系統通過視頻監控、追溯電子秤、快速定性檢測設備、移動終端等智慧設施設備獲取相關 數據,應能實現智慧管理。
移動管理系統通過移動終端,應能實現以下 (但不限于) 功能:
c) 消費者通過移動終端發表意見與建議,對服務進行評價或投訴;
質量追溯系統通過消費者所消費憑據上的條碼或二維碼,應能實現在移動終端或在市場內的觸摸顯 示屏上進行以下 (但不限于) 信息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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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1.3 視頻監控系統應能實現視頻實時遠程觀看和監控,支持視頻文件的自動保存、回放和檢索, 其保存時間不應少于 30 d。
4.2.3.2.1 市場移動網絡應能滿足智慧設施設備的信息交換與傳輸。
4.2.3.2.2 市場應具備下列形式的移動網絡覆蓋,滿足手機、掌上電腦或其它便攜式網絡設備的使用:
a) 公網 (外網) :能可以直接使用與訪問的網絡;
b) 專網 (內網) :內部建立的局域網絡或辦公網絡,訪問外網需要相應的安全隔離設備和措施。
4.2.3.3 WiFi
市場應配備公共WiFi,信號應全部覆蓋經營場所,經認證后免費接入互聯網。
4.2.3.4 顯示屏
4.2.3.4.1 市場宜在經營場所外、經營場所通道上方設置顯示屏,方便消費者了解相關信息或導引, 顯示屏應能滾動發布以下 (但不限于) 信息:
a) 市場基本信息;
b) 相關法律、法規、規章;
c) 菜品檢測信息;
d) 通知性信息;
e) 其他需要發布的信息等。
4.2.3.4.2 市場宜在經營場所的公共區域設置服務觸摸屏,通過網絡可連接到浙江省農貿市場綜合監 管平臺自助查詢系統,能查詢下列 (但不限于) 信息:
a) 市場簡介;
b) 市場榮譽;
c) 攤位總數及攤位布置電子圖;
d) 市場簡訊;
e) 市場管理制度;
f) 參考價格查詢;
g) 定性檢測 (包括當天檢測總批次) ;
h) 食品安全知識;
i) 預警信息;
j) 消費評價;
k) 電子巡更及市場管理人員公示;
l) 食品追溯等。
4.2.3.4.3 市場應在經營戶攤位上方設置攤位顯示屏,顯示下列 (但不限于) 信息內容:
a) 攤位號、姓名、手機號、類別及信用等級標識;
b) 精細化管理預加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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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5.1 市場經營戶應配備符合 SB/T 11124 要求的追溯電子秤,其功能包括 (但不限于) 以下:
d) 與移動終端相連實現市民卡、銀行卡、微信、支付寶等支付;
4.2.3.5.2 追溯電子秤應能與市場智慧系統聯接,實現數據實時傳輸與交換。
市場應結合自身特點,配備與市場類型相符合的檢測和輔助設備,檢測設備應具備不少于 8 種檢測 項目。
市場應配備符合相關標準要求的手機支付、POS 機等移動終端,實現市場智慧支付。 4.2.4 廣播和視頻
市場應具備廣播和視頻播放系統,及時為經營戶和消費者提供信息、應急處置等服務。
市場組織機構、管理制度、崗位職責、商品準入、快速定性檢測、證照、價格、計量、消費維權等 管理按DB33/T 592-2015中12.1~12.9的規定執行。
5.2.1 市場應根據智能系統崗位設置需要,配備以下 (但不限于) 人員:
5.2.2 市場根據智慧農貿市場的特點,應建立智慧系統運維制度、設施設備檢查維護制度及智慧系統 使用培訓制度等。
5.2.3 智慧系統宜實現對以下 (但不限于) 情況進行管理:
5.2.4 快速定性檢測設備應按要求進行定期維護與保管,檢測試劑應按儲存條件要求保存,并在保質 期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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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 快速定性檢測結果應及時錄入或自動上傳智慧系統,并能通過智慧系統進行查詢。
5.2.6 市場銷售商品的價格可以通過智慧系統由管理人員進行調整與管理,或由經營戶自行進行調整, 并實時進行同步與顯示。
5.2.7 市場應按 GB/T 33659-2017 中 5.1 的要求進行追溯電子秤的配置,擺放應平穩、扎實,接線插 座要牢固,顯示信息應方便消費者察看。
5.2.8 市場對追溯電子秤實施統一釆購、統一維護、統一檢定。對使用的追溯電子秤采用 500g(±25mg) 巡查專用砝碼進行定期巡查,確保追溯電子秤在檢定合格周期內正常使用。
5.2.9 市場用水、用電系統等應能與智慧系統聯網,實現數據同步。對用水、用電實行一戶一表,并 采用集中遠程自動抄表與結算。
5.3.1 市場應按 DB33/T 592-2015 中 12.10 的要求開展對經營戶的誠信經營管理。
5.3.2 市場宜建立經營戶證照、技能證明、商品進貨信息及誠信記錄等電子檔案,作為服務評價系統 信用等級評價的依據。
5.3.3 經營戶應培育良好的社會信譽與誠信經營意思, 自覺抵制欺詐、違規經營、偷稅、漏稅、欠稅 等情況的發生。
5.3.4 市場依據經營戶信用評價細則開展信用等級評價,并將信用等級評價結果公開在攤位顯示屏上。
5.3.5 市場宜開展優秀或誠信經營戶的評選表彰活動。對信譽差的經營戶進行曝光公示,情節嚴重的, 可以清退出場。
5.4.1 市場管理人員應具備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要求的相應從業資格,應按照職責分別參加有關 部門組織的崗前培訓或輪訓,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并佩戴統一印制的胸標。
5.4.2 經營食品的從業人員應持有當地衛生主管部門出具的有效健康證明。
5.4.3 市場應建立食品衛生及業務規范培訓機制與培訓制度,定期對相關人員進行食品安全、消防等 相關知識的培訓。
